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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465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20-01-14

案件名称

蒋娟与永乐(中国)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蒋娟;永乐(中国)电器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4650号原告蒋娟,女,1978年4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代理人唐庆,上海市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乐(中国)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黄秀虹。委托代理人王青,女。本院受理原告蒋娟诉被告永乐(中国)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永乐(中国)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实际经营地在普陀区,原告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也在普陀区,本案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亦由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故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被告的注册地位于浦东新区,故本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永乐(中国)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永乐(中国)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沈 雯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佳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