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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涧民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孔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涧民初字第381号原告孔某某,女。被告周某某,男。原告孔某某诉被告周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孔某某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某某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的同时,通知其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拒绝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秋香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占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