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羊民初字第377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徐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陆海通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兴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徐学武,成都陆海通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青羊民初字第3772号原告高兴文。委托代理人陈德华,宜宾市翠屏区李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小河街12号。法定代表人李林阳,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晓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员工。一般代理。被告徐学武。被告成都陆海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十陵镇来龙村十五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刘介民原告高兴文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简称太平洋财险成都中心支公司)、徐学武、成都陆海通物流有限公司(简称陆海通物流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雷旺泽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兴文的委托代理人陈德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太平洋财险成都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晓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学武、被告陆海通物流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高兴文诉称,2011年12月16日下午1时左右,高兴文从新疆乘列车到达成都,行经五块石王贾大道桥路口时,被徐学武驾驶的川AE61**重型自卸货车撞伤,以致高兴文受伤。高兴文受伤后被送往成都大学附属医院治疗,因经济原因于2012年1月7日转回宜宾骨科医院和长宁舒康医院继续治疗,前后共用去医疗费近八万元,于2012年7月基本治愈出院,四川鑫正司法鉴定所于2013年6月13日作出了川鑫正鉴(2013)司鉴字第167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高兴文交通事故伤残右膝毁损伤,属九级伤残。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分局于2013年3月2日作出了成公交二认字(2012)第20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高兴文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被告应当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徐学武所驾驶川AE61**货车系陆海通公司所有,该车于2011年1月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为此被告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的相关损失。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付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残和医疗损失12000元。被告太平洋财险成都中心分公司辩称,对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和责任认定没有异议,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无责赔付。被告徐学武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交书面证据。被告陆海通公司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交书面证据。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16日下午,徐学武驾驶牌照号为川AE61**的重型自卸货车由五块石方向沿王贾大道往三环路方向行驶。13时48分许,徐学武驾车经过王贾大道王贾桥路口时,遇行人高兴文攀扒上所驾车右侧中部护栏,后高兴文脱手车辆护栏架,被车辆右后轮碾压,致其受伤。经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二分局以成公交二认字(2012)第20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高兴文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高兴文当日被送往成都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后2012年1月8日转院至宜宾骨科医院住院治疗,又于2012年1月17日转院至长宁县舒康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药费7万余元。2013年6月17日,四川鑫正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高兴文交通事故伤致右膝毁损伤,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属九级伤残。另查明,川AE61**的重型自卸货车车主系陆海通公司,该车在太平洋财险成都中心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交强险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庭审中太平洋财险成都中心分公司愿意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付1000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户口本、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成都大学附属医院出院证明书、宜宾骨科医院出院证明书、长宁县舒康医院出院证明书、医疗费清单及票据、四川鑫正法医学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为证,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高兴文攀扒徐学武驾驶的川AE61**的重型自卸货车发生事故,致高兴文受伤入院治疗,花费医疗费7万余元,高兴文伤残等级经鉴定属九级伤残。经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二分局认定,高兴文负事故全部责任。川AE61**的重型自卸货车在太平洋财险成都中心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太平洋财险成都中心分公司应当在交强险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项下赔付高兴文11000元,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项下赔付高兴文1000元,共计12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高兴文12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高兴文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雷旺泽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邓 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