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1079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赵秀珍与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西南吕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秀珍,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西南吕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0796号原告赵秀珍,女,1946年2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国路,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西南吕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西南吕村。法定代表人孙春雨,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秀珍与被告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西南吕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秀珍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秀珍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秀珍撤诉。代理审判员 闻海鹏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