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泉执字第101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曾勇与张本太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勇,张本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泉执字第1010号申请执行人曾勇。被执行人张本太。申请执行人曾勇与被执行人张本太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曾勇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龙泉民初字第8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本太履行借款本金4116000元及逾期利息。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本太去向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次执行标的总额为人民币4116000元及逾期利息。被执行人张本太欠申请执行人曾勇人民币4116000元及逾期利息。二、终结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2)龙泉民初字第8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曾勇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皓常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曾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