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茂高法大民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黎朝森、黎新才、周儒金与梁进永、黄连兰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朝森,黎新才,周儒金,梁进永,黄连兰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高法大民初字第79号原告:黎朝森,男,195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原告:黎新才,男,196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原告:周儒金,男,196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邓汉成,男,197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高州市。(特别授权)被告:梁进永,男,197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被告:黄连兰,女,197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朝森、黎新才、周儒金诉被告梁进永、黄连兰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朝森、黎新才、周儒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6元,诉讼保全费601元,邮寄费120元,均由原告黎朝森、黎新才、周儒金负担。审 判 长 陈春泉代理审判员 陈海军人民陪审员 吴志飞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汤 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