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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民一初字第75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索怀玉与郭琳琳、蔡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索怀玉,郭琳琳,蔡辉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民一初字第756号原告索怀玉。被告郭琳琳(又名郭琳)。被告蔡辉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索怀玉诉被告郭琳琳(又名郭琳)、蔡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索怀玉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索怀玉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索怀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20元,减半收取1660元,由原告索怀玉负担。审判员  刘庆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