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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万法民初字第0703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张某甲诉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万法民初字第07036号原告张某甲,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熊学斌、蔡红,重庆百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何某某,女,汉族。原告张某甲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涛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及委托代理人熊学斌、蔡红,被告何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3月1日登记结婚,2004年11月27日生育一女张某乙。原、被告婚后性格不合,经常吵闹,无共同语言,无法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双方外出务工期间,也无法谈到一块,彼此缺乏信任。长期以来互不尽夫妻义务,各自独立生活。请求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张某乙随原告生活。被告何某某辩称,结婚时间属实,生育小孩时间属实,原告诉称的其他不属实。原、被告并未经常吵架,都是在外面一起打工,家务都是原告在做,从未协商过离婚的事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甲与被告何某某于2002年3月1日登记结婚,2004年11月27日生育一女张某乙,现在万州区白羊小学就读。原、被告现均在外务工。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结婚登记档案》、《常住人口登记卡》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张某甲主张与被告何某某夫妻感情破裂,未向本院提供相应证据证实,被告何某某不认可。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主张与被告何某某夫妻感情破裂,未向本院提供相应证据证实,且被告何某某不同意离婚,故原告张某甲要求与被告何某某离婚,不符合法定条件,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甲要求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谭超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