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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皋开民初字第163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张爱琴与蒋海燕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爱琴,蒋海燕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开民初字第1630号原告张爱琴。被告蒋海燕。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爱琴与被告蒋海燕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经自行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原告张爱琴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爱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爱琴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张爱琴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晶晶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邢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