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皋开民初字第163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张爱琴与蒋海燕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爱琴,蒋海燕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开民初字第1630号原告张爱琴。被告蒋海燕。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爱琴与被告蒋海燕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经自行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原告张爱琴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爱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爱琴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张爱琴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晶晶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邢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