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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万商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西安银河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太原锅炉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银河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太原锅炉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02执187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住所地镇江市长江路15号。负责人:刘瑞成,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博文,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婧,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学俊,男,汉族,1966年12月29日生,户籍地江苏省扬中市,住镇江市。被执行人:肖树民,女,汉族,1973年11月1日生,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住镇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与被执行人陈学俊、肖树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于2017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上述事实,有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撤回执行申请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1102民初244号案件的执行。撤销申请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晓宝审 判 员  于 文代理审判员  夏 波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郑 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