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寿民一初字第0144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孙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寿民一初字第01445号原告孙某,1966年9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寿县。被告冯某,1963年11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孙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孙某负担。审判员 刘云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