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婺北商初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卢瞒中、卢瞒中为与被告金大福珠宝金华银泰分行买卖合同纠纷与金大福珠宝金华银泰分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瞒中,金大福珠宝金华银泰分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北商初字第542号原告卢瞒中。被告金大福珠宝金华银泰分行。原告卢瞒中为与被告金大福珠宝金华银泰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 罗华独任审判。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在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处不存在“金大福珠宝金华银泰分行”这一主体,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卢瞒中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罗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叶晓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