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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盂法执字第25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杨德荣与盂县南娄镇园子沟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德荣,盂县南娄镇园子沟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盂法执字第256-1号申请执行人杨德荣,男,1942年12月8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人。被执行人盂县南娄镇园子沟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林忠,男,该村村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杨德荣与被执行人盂县南娄镇园子沟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盂县人民法院(2012)盂民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间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南娄镇园子沟村村民委员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盂县南娄镇园子沟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39636元。并解除对盂县南娄镇园子沟村村民委员会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候光锋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军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