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宾刑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宾刑初字第251号吴鼎国抢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鼎国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宾刑初字第251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鼎国,绰号“阿六”、“大炮六”,男,1985年出生,身份证号码:×××551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宾阳县宾州镇××同义村××队××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3年6月12日被宾阳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宾阳县看守所。辩护人韦碧兴,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宾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宾检刑诉(2013)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鼎国犯抢劫罪,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了本案。宾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卫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鼎国及其辩护人韦碧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2年5月16日晚上,被告人吴鼎国与同案人吴定良、吴定健、吴功勋,吴定健等人在宾阳县城原大都会舞厅对面烧烤摊吃烧烤,次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吴鼎国到大都会去找其女朋友时,在二楼楼梯处看见一女子用手机打电话后,即返回来告诉同案人吴定良、吴定健、吴功勋,而后同案人吴定健提出上去抢那女子手机,并由被告人吴鼎国与同案人吴定良、吴功勋在附近望风,同案人吴定健则冲到二楼楼梯处伸手抢被害人黄维的手机,黄维发觉后,即把手缩回,吴定健当时便抓住黄维的手强行抢走黄维手上的一部价值1960元的索尼Z18型手机,然后与上述同案人逃离现场。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收缴笔录、照片、估价结论书、(2002)宾刑初字第283号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被害人黄维的陈述、证人磨某某、刘某某的证言和同案人吴定良、吴定健、吴功勋的供述以及被告人吴鼎国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鼎国伙同同案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强行抢走被害人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鼎国在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同案人吴定健提出犯意并亲自实施抢劫,属于主犯;被告人吴鼎国与其他同案人负责望风,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吴鼎国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故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吴鼎国在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在本案中属于从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吴鼎国属于初犯、偶犯且主动缴纳罚金,本院在量刑时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打击抢劫犯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作用和悔罪态度以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一、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第三款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鼎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郑寿文人民陪审员 覃小君人民陪审员 杜美燕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陆善富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十七条第一款: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十七条第四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第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