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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高民初字第102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杨家兰与赵明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家兰,赵明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高民初字第1028号原告杨家兰,女,生于1954年3月26日,汉族,居民。被告赵明强,男,生于1986年2月9日,汉族,居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所在地址:宜宾市翠屏区沿江路树高富邻金沙3-1-2-3、3-2号。法定代表人:吴旭波,该中心支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家兰与被告赵明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家兰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家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家兰负担。审判员  彭德中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钰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