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渭民执字第0031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董某某申请执行贺某某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某某,贺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渭民执字第00319号申请执行人董某某,男,194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贺某某,女,198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咸阳市渭城区长陵文管所职工。权利人董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咸渭民初字第000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29受理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董某某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被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裁定如下:终结(2013)咸渭民执字第003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正代理审判员 陈海峰代理审判员 段边区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