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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城民初字第271—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7-17

案件名称

杨开富诉李录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步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开富,李录文,凯里市向阳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全文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城民初字第271—2号原告杨开富,男,苗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安才教,男,苗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芙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录文,男,苗族,农民。被告凯里市向阳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华联厂。法定代表人张习文,该公司经理。原告杨开富与被告李录文、凯里市向阳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开富诉称,2012年7月,被告李录文从被告凯里市向阳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2012年黔东南广电干线光缆迁改线路工程后,雇请原告杨开富和刘正国等人从事光纤线路施工。2012年11月27日,原告杨开富在贵州省丹寨县架线时从线上掉下来,导致左脚骨折。原告的伤情经法医评定为第玖级伤残。为此,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经济损失43580元。本院认为,被告凯里市向阳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将该公司承建的2012年黔东南广电干线光缆迁改线路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的被告李录文,原告杨开富是被告李录文雇请的劳动者,在从事架线业务时受伤。原告杨开富应按工伤确认、赔偿的程序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开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肖卫楚审 判 员  唐肖英人民陪审员  陈本荣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尹丽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