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民桥初字第0049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桥初字第00495号原告郑某某,女,197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军键,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某,男,197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晓阳,陕西方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郑某某与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郑某某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150元,退回原告150元。审 判 长 王 革代理审判员 刘晓国代理审判员 张鲜鸽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文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