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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涪民初字第486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绵阳市京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邻水县中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市京基混凝土有限公司,邻水县中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4869号原告:绵阳市京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法定代表人:陈建峰,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晓雪,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邻水县中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法定代表人:佘中一,经理。委托代理人:邹淇曲,绵阳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绵阳市京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邻水县中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绵阳市京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绵阳市京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绵阳市京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安婕娜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益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