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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法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王传斌与陈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王传斌,陈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C}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法字第771号申请人:王传斌。被执行人:陈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齐宣商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陈华发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华于2013年4月19日前履行本案应尽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华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帐户上的存款肆万玖任玖佰元整(49900.0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子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