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武昌执字第0065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巧荣与被执行人余家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执字第00656-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余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武昌民初字第059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27日向被执行人余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余某偿还申请执行人张某借款2000元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以上款项共计2100元。但被执行人余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余某银行存款21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万昕审判员 彭 夙审判员 赵郭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驰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