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延刑执字第149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刘永锋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永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延刑执字第1494号罪犯刘永锋,男,l98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风翔县虎角镇,因盗窃罪,经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一日以(2009)宝渭法刑初字第32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附加无,刑期自二〇0九年一月十日至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止,于二〇—〇年一月十五日送延安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执行机关陕西省延安监狱于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延安监狱提出罪犯刘永锋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刘永锋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深刻反省罪行,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改造犯罪恶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用《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干警管理教育,踏实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学习制度,考试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主动加班,自觉刻苦钻研缝纫技术,并能帮助新入监罪犯快速提升缝纫水平,受到了分监区干警的一致好评,计分考核累计获积极27个。单项奖励72分。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27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刘永锋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刘永锋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永锋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二〇一七年一月九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沙文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