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桓民特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常会荣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会荣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桓民特字第8号申请人:常会荣,女,196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申请人常会荣要求宣告李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李云,男,196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夫妻。申请人称:我丈夫李云,系山东XX公司XX项目部XXX车间的工作人员,2013年3月25日突发脑出血,速送威海市中国人民解放军404医院抢救治疗,因病情严重,经治疗虽保住了生命,但不能说话,无意识功能,处于植物人状态,现在随我一起生活,由我照顾他。请求法院宣告李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我为监护人。经审查: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确认被申请人李云目前认知能力丧失,无意识活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李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常会荣为李云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赵 霜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牛伟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