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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澄民初字第0033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雷冠锋与王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冠锋,王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澄民初字第00333号原告雷冠锋,男。被告王娟,女。原告雷冠锋与被告王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长杨富明、审判员李淑侠、王建宏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冠锋与被告王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于2010年5月份被告向原告借款130000元,当时约定原告急需钱时,被告归还本金。2011年7月8日原告有事向被告王娟提出归还借款,并约定,2011年7月10日归还,并书写借条一份。到期后,原告雷冠锋多次找被告索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以后无法联系,后得知被告因诈骗被判刑,为了保护其合法权益,诉讼至本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并提供借条一份。证明被告王娟借原告雷冠锋现金130000元,并约定与2011年7月10日归还清,日期为2011年7月8日。被告王娟承认借款属实,因其在服刑,无法归还。经本院查明,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被告王娟在本判决生效后一月内,付给原告现金13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王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富明审判员  李淑侠审判员  王建宏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石煜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