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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潘民一初字第0152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原告杨勤侠诉被告李占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勤侠,李占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潘民一初字第01528号原告:杨勤侠,女,195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李占启,男,1963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勤侠诉被告李占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勤侠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勤侠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勤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杨勤侠负担。审判员  蒋源萍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孟丛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