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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屏山执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罗国全与陈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国全,陈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屏山执字第449号申请执行人罗国全。被执行人陈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2013)屏山民初字第7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勇在屏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为xxxxxx的银行存款4247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亨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