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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信刑执字第173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付乾受贿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付乾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信刑执字第1732号罪犯刘付乾,男,196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泌阳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8日以(2010)遂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刘付乾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刑期自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一日至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日止;被告人刘付乾犯罪所得赃款252000元予以追缴,上交国库。宣判后,2010年3月18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2012年1月16日减刑九个月,刑期自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一日至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刘付乾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2002年7月至2008年2月该犯利用担任泌阳县陈庄乡党委书记、花园乡党委书记和泌阳县副县长职务之便,为他人提供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十余次,共计人民币252000元。罪犯刘付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连续表扬5次,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刘付乾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付乾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一日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继红审 判 员  韩 洋人民陪审员  万 灵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