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莱州执字第189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春国与被执行人史俊涛债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春国,史俊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莱州执字第1895—1号申请执行人:孙春国,男,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史俊涛,男,1961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孙春国与被执行人史俊涛债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孙春国以(2012)莱州民初字第17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史俊涛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史俊涛在济南格瑞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有保证金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史俊涛在山东格瑞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保证金8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海燕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学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