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河北新钻钻机有限公司启闭机厂与阜平县水务局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新钻钻机有限公司启闭机厂,阜平县水务局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394号原告河北新钻钻机有限公司启闭机厂,地址: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华路194号。负责人贾步芳,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牛开钦,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阜平县水务局。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新钻钻机有限公司启闭机厂诉被告阜平县水务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新钻钻机有限公司启闭机厂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新钻钻机有限公司启闭机厂向本院申请撤诉,有利于息诉止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新钻钻机有限公司启闭机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付立辰二0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安双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