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菏开民初字第74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孙丽与闫德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丽,闫德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菏开民初字第748-1号原告孙丽。被告闫德田。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丽与被告闫德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丽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闫德田驾驶的鲁R×××××号轿车,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孙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闫德田驾驶的鲁R×××××号轿车。查封期间不准转让、买卖、抵押或者实施其它处分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蕴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孔祥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