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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238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屈健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屈健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2385号罪犯屈健,现在陕西省西安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5日作出(2007)长刑初字第3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屈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3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3月4日本院以(2011)年西监刑执字第65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2012年7月20日本院以(2012)西监行执减字第156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1年(余刑执行至2014年3月29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监狱于2013年10月1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屈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7次。本院认为,罪犯屈健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屈健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炎代理审判员 刘 钢代理审判员 王笑天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