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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献刑初字第0017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仲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献刑初字第0017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仲某某,男,1970年5月2日出生于河北省献县,初中文化。2013年3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献县人民检察院以献检刑诉(2013)第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仲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献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齐建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仲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献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9日中午,被告人仲某某因接其四叔的儿子仲某某甲回家过年,在献县乐寿镇下淀村与宋某某、宋某某发生矛盾导致打斗,宋某某被仲某某打伤,经鉴定宋某某损伤属轻伤。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上一年八个月以下,可适用缓刑。被告人仲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上述事实无异议。并有其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仲某某乙、库某某等证言、司法医学鉴定书、调解协议书、无违法记录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用木棍殴打被害人致其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处罚。献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此案由民间矛盾引发,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依法宣告缓刑。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仲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和旺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史妍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