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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无执字第005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安徽无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泥汊支行与张家桂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无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泥汊支行,张家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无执字第0058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无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泥汊支行,住所地无为县。负责人范德文,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张家桂,男,汉族,住无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无民特字第00022号民事裁定书,于2013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张家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36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等费用,但被执行人张家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家桂名下的位于无为县无城金典佳园6幢204室住宅房一套(建筑面积121.70㎡,房产证为房地权证无城区字第0083**号、土地使用权证为无国用(2006)第337号,面积20.28㎡)。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阮道云审判员  钟庆木审判员  汤劲松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明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