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宁民初字第241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原告田雷与被告南京云龙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雷,南京云龙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江宁民初字第2418号原告田雷,男,1981年11月20日生。被告南京云龙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龙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湖熟工业集中区瑞泰路22号。原告田雷诉被告云龙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云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雷诉称,其于2008年11月进入被告云龙公司工作,月工资为1600元,云龙公司不按月发放工资,也未发放加班工资,也未为其缴纳养老保险,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云龙公司支付:1、2011年10月至2013年4月未缴纳的养老保险金20254元;2、2012年1月至2013年4月的工资25600元;3、经济补偿金8000元;4、加班工资23270元。云龙公司未应诉。经审理查明,原告田雷于2008年11月1日进入被告云龙公司工作,其因云龙公司经营不善,工资较低,于2012年12月离开云龙公司,离开前月平均工资标准为1600元,其于2013年4月26日向南京市江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同年6月14日,仲裁委作出宁宁劳人仲案字(2013)第1087-1090号仲裁决定书,终结了该案的审理。原告田雷在法定期限内诉至本院。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云龙公司下落不明,本院向其公告送达了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但其未按传票规定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田雷提交2012年1月至12月的工资表一份,该工资表载明田雷在云龙公司2012年的月工资标准为1600元,工资表上加盖了云龙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另提交2011年职工工资表,该工资表载明田雷2011年已发工资为2000元,工资表有孔云龙的签字以及加盖了云龙公司的合同专用章。田雷就其在云龙公司工作期间加班未提供基本证据或证据线索。上述事实,有宁宁劳人仲案字(2013)第1087-1090号仲裁决定书、工资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田雷提供了云龙公司的工资表,工资表载明田雷系云龙公司职工且2012年每月工资标准为1600元,该工资表虽未加盖云龙公司的行政章或财务章,但加盖了云龙公司的合同专用章,田雷另提交的2011年职工工资表上有孔云龙的签字且加盖了云龙公司的合同专用章,该工资表上也有田雷,且云龙公司对此证据没有提供相反的证据,故本院对此证据予以采信,认定田雷为云龙公司职工,2012年月工资标准为1600元,就工资已经支付给田雷,作为用人单位的云龙公司应承担举证责任,但未提供证据,故本院对田雷关于云龙公司欠其工资25600元的主张,予以采信,对其要求云龙公司支付上述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田雷因云龙公司工资较低自己离开云龙公司,云龙公司无需给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故对其主张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田雷就其主张的加班工资未提供任何基本证据或证据线索,且按其陈述,云龙公司最近几年经营状况不好,亦即生产任务不足,故其要求云龙公司给付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因补缴社会保险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故对原告田雷要求被告云龙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理涉。被告云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云龙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田雷2012年1月至2013年4月的工资25600元;二、驳回原告田雷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0元,诉讼费93元,合计103元,由被告云龙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账号:101059010400012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史俊杰人民陪审员 李立栋人民陪审员 李向群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孙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