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晋民初字第68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莆田市融信贸易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晋江市三木服装工业公司时装厂、朱祖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莆田市融信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晋江市三木服装工业公司时装厂,朱祖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晋民初字第6801号原告莆田市融信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詹智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庆焰,福建鹏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礼斌,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晋江市三木服装工业公司时装厂。法定代表人李山林。被告朱祖溪,男,1925年9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莆田市融信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晋江市三木服装工业公司时装厂、朱祖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莆田市融信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2元,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91元。审判员 张安腾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洪贝琪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