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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执字第0134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西安红轮广告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永成教育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碑执字第01345号申请执行人西安红轮广告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新城区金花北路61号紫昕华庭1栋2单元502室.法定代理人张贵锋,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永成教育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路149号银河华庭2幢1单元20层12001室。法定代表人蒋永成,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西安红轮广告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永成教育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碑民一初字第0017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陕西永成教育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开户帐户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晓斌执行员  秦 勇执行员  侯剑莉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海玮-2-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