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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宣执委字第0002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何公喜与被执行人彭昌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公喜,彭昌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宣执委字第00027-1号申请执行人:何公喜,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彭昌满,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庐民一初字第022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14日向被执行人彭昌满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彭昌满与其妻计小红、子彭超共同生活,在共同生活期间彭超于2009年6月10日在宣城市某小区购买住房一套,此住房应属家庭共同财产,依法可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属被执行人彭昌满家庭共同财产而登记在彭超名下的位于宣城市某小区住房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向群霞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