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楼刑二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曹学军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学军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楼刑二初字第40号公诉机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学军,男,1957年5月2日出生于湖北省广水市,身份证号……,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原任岳阳市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正处级),住……;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2年9月8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岳阳市看守所。辩护人李建中,湖南云梦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刘海波,湖南云梦律师事务所律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岳楼检刑(二)诉[2013]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学军犯受贿罪,于2013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红梅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力、人民陪审员张爱民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书记员李暾担任庭审记录,于2013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莲英、曾银树、代理检察员刘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学军及其辩护人李建中、刘海波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初至2012年4月,被告人曹学军在担任岳阳市规划局副局长、局长期间,先后利用其分管该局用地科工作,以及主持该局全面工作、同时直管建设用地的规划审批、核发建设工程“一书两证”(即《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工作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共37次收受岳阳市“岳州帝苑”、“天伦城”、”福隆、巴陵尚都”、“雅典新城”建设项目负责人陈XX、吴XX、杨XX、戚XX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62万元、美金1千元、日元10万元。对于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曹学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十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提请对被告人曹学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曹学军辩称,公诉机关指控其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162万元的事实不存在,他没有收受陈XX、吴XX、杨XX、戚XX等人的现金人民币162万元;10万日元是他用人民币与吴XX交换的,美金1千元是他与吴XX之间正常的人情往来。被告人曹学军提出他在2012年5月18日至6月18日接受岳阳市纪委调查时岳阳市纪委的工作人员不让他正常休息,每天只能休息2个小时,且在调查过程中让他长时坐没有靠背的凳子,致使他神志不清,精神强迫症复发。他在被纪委双规期间所作交待不真实,不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人曹学军的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学军构成受贿罪的证据不足。理由如下:被告人曹学军庭审中称自己在纪委所作交待系自己精神强迫症复发后所作,其交待不真实,其庭前供述是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根据其在纪委的交待复制的,其庭前供述不能作为定案根据;证人陈XX、杨XX、戚XX、吴XX经申请未出庭作证,上述四个证人的庭前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本案中四个行贿人行贿款项的来源及被告人曹学军受贿所得的去向没有查清。经审理查明:1999年至2006年4月,被告人曹学军任岳阳市规划局副局长分管用地和管线工作;2006年5月23日至案发,被告人曹学军任岳阳市规划局局长负责岳阳市规划局党、政全面工作,同时直管建设用地的规划审批、审核、签发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工作。2005年初至2012年4月,被告人曹学军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对“岳州帝苑”“天伦城”、”福隆巴陵尚都”、“雅典新城”建设项目行使城市规划管理职能时,利用上述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37次收受陈XX、吴XX、杨XX、戚XX等人162万元、1千(折合人民币6644元)、10万元(折合人民币6741元)。具体事实如下:一、2003年,福建连捷国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菲律宾晋兴国际投资公司联合在湖南考察房地产开发项目,委派连国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陈XX(菲律宾籍)参与岳阳市南湖风景区南湖刘山庙半岛土地开发招商引资项目的洽谈,并负责该项目的前期运作。2006年1月6日,上述两家公司通过参加土地招拍挂,竞买到该宗土地的使用权,并于同年3月9日登记成立了岳阳晋兴置业有限公司,专门开发该宗土地上的房产,将开发项目命名为“晋兴岳州帝苑”,委派陈XX对该项目的营运情况进行监管同时负责与相关职能部门的联系和协调。该项目用地面积200亩,每亩价格70万元,土地总价款1.4亿元,建筑物容积率设定为小于或等于1.66。同年6月,岳阳晋兴置业有限公司在规划部门办理了“岳州帝苑”房地产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该项目分三期进行建设,目前该项目的报建手续均已办理完毕,一期工程已竣工并完成了规划验收,但整个项目尚未整体竣工。在该项目开发过程中,项目负责人陈XX为求得和感谢被告人曹学军在工程建设规划方案,经济技术指标确定、容积率调整(增加)、建设施工方案变更等方面的关照和支持,同时为了和被告人曹学军搞好关系,进一步得到曹的关照和支持,先后10次共送给被告人曹学军人民币50万元,曹均予以收受。1、2003年7月26日,岳阳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确定刘山庙整体开发方案。2005年3月8日市长办公会确定成立岳阳市刘山庙开发建设协调小组,曹学军系组员,具体负责刘山庙开发建设所有规划手续的办理。陈XX作为菲律宾晋兴国际投资公司的代表在关刘山庙开发建设项目的招商引资会上认识了代表岳阳市规划局的被告人曹学军并与曹学军互留了联系方式。2005年春节前的一天,陈XX驾驶自己的宝马牌轿车至被告人曹学军的住所岳阳市路灯管理所家属区门口约被告人曹学军见面。被告人曹学军下楼上了陈XX的车后,陈XX表示他所在的公司有意10万元现金的纸制购物袋送给被告人曹学军。被告人曹学军收下后回家清点发现内有茶叶和现金10万元。2、2005年5月13日,菲律宾晋兴国际投资公司与湖南省岳阳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刘山庙土地前期开发协议申请参加刘山庙土地前期开发。2005年10月份的一天,陈XX请求被告人曹学军尽快制作刘山庙土地规划设计条件,使该宗土地尽快进入招拍挂程序,在曹学军的办公室,送给曹人民币5万元和大红袍茶叶一盒。3、2006年1月6日,菲律宾晋兴国际投资公司竞得位于岳阳市南湖风景区刘山庙半岛的岳土拍2005-23#宗地200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容积率为1.66。2006年春节前,陈XX为感谢被告人曹学军及请求曹在该公司以后的规划手续办理中继续给予关照,到被告人曹学军的办公室以拜年的名义送给曹学军现金5万元,被告人曹学军收下。同年3月9日,菲律宾晋兴国际投资公司与陈XX的弟弟陈志金共同出资成立岳阳晋兴置业有限公司,专门在该宗土地上进行房产开发,由陈XX具体负责管理该公司。2006年3月13日,岳阳晋兴置业3.0的请示申请办理了该宗相关建设用地的规划手续。4、2006年5月,被告人曹学军由岳阳市规划局副局长晋升为局长为进一步和曹学军搞好关系,以求得曹对该项目继续予以关照和支持,007年春节前的一天到曹的办公室托曹予以关照并送给曹现金人民币5万元。5、2008年8、9月份,由于岳州帝苑项目用地系景区土地,在容积率控制方面有严格要求,尽管岳阳晋兴置业有限公司多次向岳阳市规划局提出申请,要求将该宗土地的容积率从1.66调整到3.0,但容积率调整之事一直未予确定;此外,该公司在原有设计的基础上增加地下车库面积。为此,陈XX到被告人曹学军的办公室请求曹学军关照,同意对项目用地的容积率予以调整,改变建设方案增加地下车库面积,送给曹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曹学军当即表态同意岳阳晋兴公司可对地下车库未批先建,并承诺会快速安排处理调容积率的事宜。2008年12份1.99,并报岳阳市政府审批通过。、20年至2012年,岳州帝苑项目在建期间,陈XX为了进一步保持与曹的关系,求得曹对岳州帝项目继续关照和支持,以春节拜年的名义,在被告人曹学军的办公室送给曹人民币3万元,共计送给曹学军人民币万元。1、被告人曹学军的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曹学军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2、岳阳市规划局组织机构代码证、曹学军简要情况登记表、岳阳市人民政府岳政人(1997)7号文件、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岳常人(2006)3号文件、岳阳市规划局关于局领导班子成员分工的文件等。证明岳阳市规划局系岳阳市人民政府工作机构,被告人曹学军自1997年至案发任岳阳市规划局副局长、局长,具有岳阳市城市规划管理职能,系国家工作人员,具有构成受贿罪的主体身份。3、2003年9月16日岳阳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04年4月24日岳府阅(2004)15号、2005年3月18日岳府阅(2005)21号、2005年8月23日岳府阅(2005)92号关于刘山庙开发建设的会议纪要、岳阳晋兴置业有限公司企业注册登记资料、刘山庙土地前期开发协议、挂牌交易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晋兴岳州帝苑项目相关规划手续办理材料。证明2003年7月26日市长办公会会议确定拟对刘山庙整体开发,其中200庙土地整体出让给开发商开发景观小区房产,具体由投资商负责设计方案,经市规划部门批准后实施。为加强对刘山庙开发和建设的领导,岳阳市政府于2005年3月18日成立岳阳市刘山庙开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曹学军为员,具体负责刘山庙开发建设相关规划手续的办理。2006年1月6日菲律宾晋兴国际投资公司竞买到该宗土地的使用权,并于同年3月6日成立岳阳晋兴置业有限公司,并在该宗土地上开发晋兴岳州帝苑住宅小区。岳阳晋兴置业有限公司在岳阳市规划局申请办理了该项目的相关规划手续。4、证人陈XX的证言。证明他是福建连捷国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2003年,该公司通过招商引资的形式到岳阳拟投资刘山庙房地产开发项目。2006年1月,该公司竞得刘山庙200亩土地的使用权同年3月,该公司出资成立了岳阳晋兴置业有限公司专门负责开发该宗土地上的房产。他代表公司管理经营该项目。自2004年至2012年,他在向岳阳市规划局申请办理该宗土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过程中,先后向曹学军行贿10次,共计人民币50万元,曹学军均予以收受,并在具体办理过程中给予了不同程度的关照。5、被告人曹学军的供述。1997年至2006年他任岳阳市规划局副局长,分管用地科、管线科及指令性任务的规划编制工作。2006年5月开始任岳阳市规划局局长,负责市规划局全面工作以及“一书三证”的审核、签发工作。在岳州帝苑项目开发过程中,他接受岳州帝苑项目负责人陈XX的请托,在对岳州帝苑项目用地的规划条件设计、项目容积率的调整、规划报建行政许可的审批等方面行使规划职能时给予关照和支持,先后10次收受陈XX的贿赂50万元。2004年9月26日,岳阳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确定对岳阳市青年中路和建湘中路两侧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和招商引资,被告人曹学军代表岳阳市规划局出席了该会议。2005年3月7日,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会明确由岳阳市规划局做好该宗土地开发建设的规划设计工作。2005年3月22日,福清市富丽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清富丽华公司)与岳阳市建设局签订了开发建设意向书。2005年5月20日,福清富丽华公司与岳阳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该公司挂牌竞得岳阳市建湘路西侧国有土地使用权,用地面积24.58公顷,2005年6月21日,福清富丽华公司出资成立了岳阳天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岳阳天伦房地产公司)对该宗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并指派吴XX担任该公司总经理,负责项目开发的全面管理。2006年3月,岳阳天伦房地产公司在岳阳市规划局申请办理一期(A地块)“天伦名城”项目的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06年6月24日,被告人曹学军审批核发了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07年12月26日,曹学军审批同2007年3月,该公司在筹建二期(B地块)项目时,在原用地范围之外,将二期项目用地与一期项目用地之间的一段花板桥路征收,进行商业步行街建设。2010年7月,该公司因急于施工,在办理用地手续之前先行办理了二期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进行了部分土方工程的施工,到同年12月,再补办了该宗土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目前,该项目一期工程已经竣工,并已通过规划验收,二期、三期工程还在施工建设中。在上述项目开发过程中,吴XX为求得和感谢被告人曹学军在相关14次共送给被告人曹学军人民币47万元,1千元(折合人民币6644元),10万元(折合人民币6741元),曹均予以收受。1、2005年3月,福清富丽华公司与岳阳市建设局签订了上述土地的《开发建设意向书》。同年4月的一天,吴XX以初次拜访为名到被告人曹学军的办公室,吴XX向被告人曹学军表示该公司有信心竞得该宗土地,希望被告人曹学军对该宗土地行使规划职能时予以关照,并送给被告人曹学军现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曹学军收下该笔5万元后,当即表态他会加快工作进度将该宗土地推出招拍挂,在后续项目开发过程中能给予关照的会予以关照。被告人曹学军将该5万元带回家交给其妻子吴XX保管。2、2005年5月20日,福建富丽华公司通过招拍挂程序取得了上述土地的使用开发权。同年8、9月份,吴XX出资邀请被告人曹学军等人到广州考察同类开发项目时,吴在被告人曹学军住宿宾馆的房间内,以给钱在广州花费为名,送给曹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曹学军将该笔1万元用于个人开销。3、2005年11月份,吴XX得知被告人曹学军要到日本考察,邀请曹到其办公室,送给曹10万日元(折合人民币6741元)。被告人曹学军将该笔用于在日本购物开支。4、2007年5月,岳阳天伦房地产公司欲将该项目一期用地(A地块)和二期用地(B地块)之间的花板桥路征收下来,用于建设商业步行街。因这一方案要禁止该路段的机动车通行,涉及到该段路道路功能性质变更,岳阳市规划局内部对此较大分歧。同年6月的一天,吴XX为求得被告人曹学军的关照和支持,统一岳阳市规划局的意见,到被告人曹学军的办公室送给曹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曹学军收下该笔5万元后带回家交给其妻子吴XX保管。5、2009年5月,岳阳天伦房地产公司因资金周转,欲以其三期项目(C地块)申请银行贷款。由于银行要求申请方提供齐全的项目报建手续、行政许可证件予以审查,而该C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未,故无法申请银行贷款。为此,吴XX到被告人曹学军的办公室,送给曹人民币10万元,以求得曹学军关照,同意出借上述证件供其申请银行贷款,被告人曹学军收下该笔10万元后带回家交给其妻子吴XX保管。事后,被告人曹学军安排综合科科长周XX具体办理吴XX请托的事项。C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6、2009年8月,岳阳天伦房地产公司欲以其二期项目(B地块)申请银行融资贷款。同样,该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未能按正常程序办理到位。为应付银行审查,吴XX到被告人曹学军的办公室送给曹人民币10万元,以求得曹学军关照,同意出借上述证件供其贷款融资。被告人曹学军收下了该笔10万元带回家交给其妻子吴XX保管事后安排周XX具体经办吴XX请托的该事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7、2010年10月份,吴XX得知被告人曹学军要去北欧考察,到曹的办公室送给1千元(折合人民币6644元)。被告人曹学军收下了该笔后用于在北欧购物开销。8、2011年6月,吴XX打算离开岳阳天伦房地产公司,在岳阳另行成立公司进行房地产开发,为感谢曹学军几年来对其项目的支持和关照,同时,也为进一步维持与曹学军的关系,求得曹以后的继续关照和支持,在曹学军的办公室送给曹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曹学军收下该笔10万元后带回家交给其妻子吴XX保管。9、自2006年至2011年,吴XX为保持与被告人曹学军的关系,求得曹对项目的关照,连续年以春节拜年的名义到曹学军的办公室次送给曹人民币1万元,共计6万元。被告人曹学军均予以收受用于个人日常开销。1、岳阳市规划局监察室出具的关于“天伦城”一、二、三期用地及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情况工程审批情况的说明,岳阳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04)第36次、岳府阅(2005)18号关于青年中路和建湘路两侧土地开发建设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福清市富丽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岳阳市建设局签订的开发建设意向书、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岳阳天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资料,岳阳市规划局对岳阳天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的“天伦名城”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项目竣工验收等相关规划许可行为进行审查后作出2005年5月20日,福清市富丽华房地产公司通过挂牌出让方式竞得该宗土地的使用权后与吴XX等共同出资成立岳阳天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专门开发该宗土地上的商业、住宅等项目。自2006年3月开始,岳阳天伦房地产开发公司分三期向岳阳市规划局递交相关材料申请“天伦名城”项目建设用地2、证人吴XX的证言。证明2005年他任福清市富丽华房地产开发公司执行董事。2005年初,该公司有意向对岳阳市青年中路和建湘路两侧土地进行开发。他代表该公司参加了岳阳市政府就该项目组织的相关招商引资洽谈会,并具体负责该项目的运作。2005年5月20日,该公司竞得该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后,成立了岳阳天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该宗地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命名为“天伦名城”,他任总经理,具体负责“天伦名城”项目开发的全部事务。2005年4月至2011年6月,他为了请求和感谢被告人曹学军对该公司就“天伦名城”项目申请的相关14次共送给时任岳阳市规划局副局长、局长的曹学军现金人民币47万元、10万元、1千元。曹学军均予以收受,并在具体办理过程中给予了不同程度的关照和支持。3、证人周XX的证言。证明他自2005年至2010年担任岳阳市规划局综合科科长。2009年5月份、8月份,他先后两次听从局长曹学军的安排,未按正常程序审批向岳阳天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核发了“天伦名城”项目B、C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供该公司用于融资贷款。2009年年底,他们从该公司收回上述许可证。4、证人张XX的证言。证明他自2007年5月开始担任岳阳市规划局副局长,分管用地工作。“天伦名城”项目B地块(二期工程)规划用地方面的工作他参加管理了。岳阳天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意向将A地块和B地块用地之间的花板桥路的部份地段征收,进行商业步行街建设。当时岳阳市规划局对该建设方案意见不统一,但局长曹学军对该方案持肯定意见,最终该局也肯定了该方案。5、被告人曹学军的供述。2004年岳阳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岳阳市青年中路和建湘路两侧土地开发建设,他作为岳阳市规划局分管用地工作的副局长出席岳阳市人民政府召开的专题研究该宗土地开发建设问题的相关会议。2005年5月20日,福清市富丽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岳阳市人民政府招商引资挂牌出让方式竞得该宗土地的使用权,后该公司成立岳阳天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具体该宗土地的房产开发,项目命名为“天伦名城”。他在对该项目行使相关行政规划职时,接受岳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吴XX的请托,先后14次收受吴XX贿赂现金人民币47万元、10万日元、1千。三、2007年月,福建兄弟集团下属子公司长沙福隆置业公司通过土地招拍挂程序,取得了原岳阳市卫校所在土地的开发权,该宗土地面积43余亩,成交价1.3亿余元。福建兄弟集团成立了岳阳福隆置业有限公司对该宗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命名为“福隆巴陵尚都”住宅小区,并委派杨XX担任该公司总经理,负责该项目运作的全面工作。2008年3月,岳阳福隆置业有限公司在岳阳市规划局办理了上述土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于周边利害关系人的反对,该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该项目在前期一直处于无2011年8月,岳阳福隆置业有限公司补办了该项目已竣工的6栋楼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尚有1栋楼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办理。目前该项目主体工程已竣工,其开发的商品房销售工作已大部分完成,部分建筑已完成规划验收。在该项目开发过程中,岳阳福隆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杨XX为求得被告人曹学军在相关规划行政许可证审批核发、周边邻里关系协调等方面的关照和支持,先后9次送给曹学军人民币35万元,曹均予以收受。1、2007年9、10月的一天,岳阳福隆置业有限公司取得上述土地使用权后不久,杨XX认为在后续项目开发过程中,需要规划部门关照的地方不少,为和被告人曹学军搞好关系,以初次拜访为由,到被告人曹学军的办公室送给曹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曹学军收下了该笔1万元用于个人日常开支。2、2008年5、6月份,因岳阳福隆置业有限公司与项目用地周边的利害关系人存在纠纷未妥善解决,致使岳阳市规划局未予许可该项目的规划报建手续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影响该公司在岳阳市建设局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持两证申请银行贷款。为此,时任该公司副总经理的杨XX到被告人曹学军的办公室请求被告人曹学军先行审批核发该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并送给曹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曹学军收下了该笔10万元并承诺会安排办理被告人曹学军将该笔10万元带回家交给其妻子保管。事后,被告人曹学军2008年7月18日,张XX在岳阳福隆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报告上批“经请示曹局长同意先行办理《建设工程许可证》(副本),原件留存局,待报建手续办齐后方可按规定出窗。”岳阳福隆置业有限公司持证复印件到岳阳市建设局申请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申请了银行货款。3、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杨XX为求得被告人曹学军帮忙提供上述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供其应付银行贷款审查,在被告人曹学军的办公室送给曹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曹学军收下该笔5万元带回家交给其妻子保管。4、2011年8月份,由于相邻利害关系人的问题尚未解决,“福隆巴陵尚都”房地产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仍未能办理,项目无法进行规划验收。杨XX为求得被告人曹学军的关照,为其项目办理好上述证件,在被告人曹学军的办公室送给曹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曹学军收下该笔10万元后带回家交给其妻子保管。事后,被告人曹学军安排原岳阳市规划局副局长杨XX(另案处理)具体经办上述杨XX请托事项,岳阳市规划局为该项目的6栋楼房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5、2012年4月份的一天,杨XX到被告人曹学军的办公室,请求被告人曹学军尽快审批核发该项目的最后一栋楼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告人曹学军表示到时会考虑。杨XX当即将装有5万元现金和两条软芙蓉王烟的纸袋送给被告人曹学军被告人曹学军收受后将5万元交给其妻子保管。2008年、2010年、2011年、2012年的春节前,以春节拜年的名义到被告人曹学军的办公室送给曹人民币1万元,共计4万元被告人曹学军均予以收受。1、岳阳福隆置业有限公司企业注册工商登记资料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岳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岳发改投核(2008)01号关于核准“巴陵尚都”房地产项目的批复、岳阳市规划局岳规会纪(2008)44号巴陵尚都建筑方案评审会议纪要、岳规(用)2008013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岳府阅(2007)73号关于岳阳职业技术学院原卫校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岳楼府阅(2008)9号关于阮若霓房屋损坏有关问题协调的会议纪要、岳阳市规划局岳规会纪(2009)4号关于福隆置业有限公司拍卖土地上周边建筑纠2011年5月4日岳阳市规划局关于福隆公司“巴陵尚都”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及相邻关系处理的协调意见、2011年6月13日局长办公会会议纪要岳规会纪(2011)30号、岳阳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审批表及岳规工2008026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明2007年9月21日,岳阳福隆置业有限公司以出让的方式取得位于巴陵中路以北站前西路以南编号为YTP2007-3号(原岳阳卫校所在地)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008年1月该公司获准“巴陵尚都”房地产项目建设。岳阳市规划局于2008年3月1日核发了该2008年9月1日对该项目建筑方案进行了评审,2009年10月26日对该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了审定因岳阳福隆置业有限公司与周边相邻关系未妥善处理而未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岳阳市规划局于2011年8月为该项目的1至6号楼补办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1年8月8日曹学军签字同意核发。2、岳阳福隆置业有限公司岳福字(2009)第007号关于请求借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报告、发证日期为2008年7月18日岳规(工)2008026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证明岳阳市规划局副局长张XX经请示曹学军同意在未核发“巴陵尚都”项目建设工程许可证的情况下,向岳阳福隆置业有限公司提供了发证时间为2008年7月18日编号为岳规(工)2008026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证人杨XX的证言。证明他是福建兄弟集团的员工。2007年福建兄弟集团委派他到长沙从事房地产开发,并成立了长沙福隆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他担任公司法人代表。2007年8月,他以长沙福隆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参加了原岳阳市卫校所在土地的招拍挂,竞得该宗土地使用权。2007年8月31日福建兄弟集团出资注册成立了岳阳福隆置业有限公司。他先后任该公司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具体负责在该宗土地上的“巴陵尚都”项目建设。2007年9月至2012年4月,他为了请求和感谢被告人曹学军对该公司就“巴陵尚都”项目申请的相关规划手续办理9次共送给时任岳阳市规划局局长的曹学军现金人民币35万元曹学军均予以收受,并在具体办理过程中给予了不同程度的关照和支持。他送给曹学军的现金,均是他先从公司出纳借支现金后,再通过虚增工程量与该项目承建单位湖南省第三建筑公司结算,湖南省第三建筑公司再将虚增的工程款返还给他们公司他用返还的款项给出纳冲抵借支。4、证人李XX的证言。证明他于2008年4月12日开始担任岳阳福隆置业有限公司的出纳。他与前任出纳交结时,从前任出纳处接管了杨XX出具的未报账的借据约有几万元。他任出纳后,杨XX也从他手里陆续借支过10万元、5万元、2万元不等金额的现金用于与有关职能部门协调。杨XX从他处借支的现金均通过虚增建安工程量,通过承建单位湖南省第三建筑公司的账户走账后返回冲抵。5、证人曹XX的证言。证明他现任岳阳福隆置业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兼任项目总工程师。他公司在与湖南省第三建筑公司结算“巴陵尚都”建安工程款时存在虚增工程量的行为,虚增的工程款由他公司与湖南省第三建筑公司结算后由该公司返还,他公司将返还的款项用于杨XX经手的外联费用平账。6、证人陈XX的证言。证明2009年5、6月份,他和宋宝生挂靠湖南省第三建筑公司承接了岳阳福隆置业有限公司“巴陵尚都”项目的建安工程业务,他担任该项目的财务经理。在项目动工之前,杨XX多次与他和宋宝生商谈过,杨XX提出他经手的岳阳福隆置业有限公司的相关外联协调费在公司账目上不好处理,要他们配合在制作工程进度资金申请单时,虚增部分工程量,然后该公司实际付款后返还到户名为杨XX的工商银行账户上。杨XX讲该个人账户是由其公司支配的但具体返还的金额,杨XX怎么处理的他不知情。7、证人吴XX的证言。证明他与杨XX是姨夫关系。他是福建永荣控股有限公司的总裁,公司旗下有福建亲兄弟集团等子公司。岳阳福隆置业有限公司是为开发“巴陵尚都”项目建设而成立的,是独立法人,实际出资方是福建兄弟集团,杨XX是他公司委派到岳阳福隆置业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总经理。杨XX在开发“巴陵尚都”项目过程中与相关职能部门是否有不正当往来,不清楚但杨XX跟他汇报过,在开发项目过程中,有些事情需要协调关系且需要费用。8、证人杨XX的证言。证明他是岳阳市规划局副局长,2011年上半年,曹学军安排他负责巴陵尚都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被告人曹学军的供述。岳阳福隆置业有限公司通过招拍挂竞得原岳阳卫校所在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并取得“巴陵尚都”项目建设开发权。他作为岳阳规划局局长在对该项目行使相关行政规划职能时,接受岳阳福隆置业有限公司经理杨XX的请托,先后9次共收受杨XX贿赂现金人民币35万元。四、2003年7月,岳阳市登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了位于岳阳市青年中路的岳拍2003-12#(原岳阳市瓷厂使用)宗地土地使用权。岳阳市登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最初以“金泰园经济适用房”报建立项。2004年下半年,该公司将项目更名为“登峰雅典新城”。2005年1月25日,岳阳市规划局批准了该宗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2005年1月25日至2007年8月6日,岳阳市规划局先后许可该项目1号、3号、4号、2号、7号、8号、5号、6号楼规划报建手续及1号楼加层手续,合计核发该项目共8栋楼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2007年5月22日至2009年9月24日先后核发了3号、4号、1号、7号、8号、6号楼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该项目存在超面积、超容积率问题,尚有2号、5号楼未竣工验收。在该项目开发过程中,岳阳市登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戚XX为求得被告人曹学军在项目规划验收、核发相关规划许可证、规划执法监督等方面的关照,先后4次共送给被告人曹学军人民币30万元,曹均予以收受。1、2006年9月27日,岳阳市规划局许可了“登峰雅典新城”项目7号、8号楼的规划报建手续,建筑面积166548号楼的建设擅自更改了户型结构,超出了规划红线,从而使该栋楼的建筑面积超出规划许可面积6122008年春节前的一天,岳阳登峰房地产公司的总经理戚XX到被告人曹学军的办公室,请托被告人曹学军安排对7号、8号楼进行规划验收,被告人曹学军同意并表示会关照。为感谢被告人曹学军,戚XX将随身携带的5万元人民币送给被告人曹学军被告人曹学军收下该笔5万元带回家交给其妻子吴XX保管。同年3月,被告人曹学军安排该局综合科科长周XX为主经办了“登峰雅典新城”项目7号、8号楼规划验收工作。2008年3月20日,被告人曹学军审批核发了该两栋楼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2、2007年8月6日,岳阳市规划局许可了“登峰雅典新城”项目5、6号楼的规划报建手续,建筑面积342255号、6号楼过程中,擅自改变原批准的建设方案,在6号楼下增建了地下车库,并擅自更改了小区的道路管网设计此外,其5号楼在未经岳阳市规划局工作人员到现场放线的前提下擅自动工,进行了相关桩基础建设。岳阳市规划局依据其职能,应对该公司违规建设的情况进行处罚后再核发相关规划验收证件。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戚XX到被告人曹学军的5号、6号楼过程中的违规建设不予行政处罚,并送给曹学军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曹学军收下该笔10万元后带回家交给其妻子吴XX保管。事后,岳阳市登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岳阳市规划局申请对该6号楼竣工规划验收时,被告人曹学军安排该局综合科科长周XX对6号楼的违规建设不予处理先行办理竣工验收。2009年9月28日,被告人曹学军审批核发了6号楼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本)。3、截至2009年9月24日,岳阳市规划局核发了“登峰雅典新城”项目1号、3号、4号、7号、8号、6号楼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本),项目竣工建筑面积731812号楼已竣工未验收,5号楼尚在新建,而该宗地许可总建筑面积804862号楼进行规划验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并据此办理相关产权证。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戚XX到被告人曹学军的办公室请求被告人2号楼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并送给曹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曹学军收下了该笔5万元,并承诺在具体审批过程中会给予关照。4、2010年下半年,“登峰雅典新城”项目整体超容积率,岳阳市登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补交相关土地出让金,致使该项目的2号、5号两栋楼规划验收未能完成。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戚XX为求得被告人曹学军的关照,尽快安排人员进行规划验收,并减免相关处罚,在曹学军的办公室送给曹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曹学军收下了该笔10万元,并承诺只要戚XX与岳阳市国土局协商好了土地出让金问题,他即安排办理。1、岳阳市登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合作、出让、转让规划审批表,岳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岳发投(2005)28号文件关于调整金泰园经济适用住房立项内的批复,岳阳市规划局岳规函(2005)3号关于“登峰雅典新城”规划方案的批复,岳阳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审批表,岳阳市规划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单,岳阳市规划局岳规字(2012)73号关于雅典新城项目清查情况的汇报。2、证人戚XX的证言。他是岳阳市登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总经理。2003年7月,岳阳市登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招拍挂方式竞得位于岳阳市青年中路西侧岳拍2003-12#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项目最初以“金泰园经济适用房”报建立项。2005年1月25日,该公司获准将项目更名为“登峰雅典新城”,公司于2005年至2007年8月分四次先后在岳阳市规划局办理了1至8号楼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07年9月至2012年4月,他为了请求和感谢被告人曹学军对该公司就“登峰、雅典新城”项目申请的相关规划手续办理4次共送给时任岳阳市规划局局长的曹学军现金人民币30万元曹学军均予以收受,并对请托事项给予了关照和支持。他向曹学军的行贿款均是从公司出纳戚XX处支取,因该公司是家族式企业,没有很正规的财务账目。3、证人戚XX的证言。证明她与戚XX是父女关系,现担任岳阳市登峰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出纳。戚XX为“雅典新城”项目开发建设的需要从她手里支出过现金,但具体用途她不清楚。4、证人周XX的证言。证明他自2005年至2010年担任岳阳市规划局综合科科长。他参加了“登峰雅典新城”项目的部分验收工作。在该项目的规划手续办理及验收过程中,曹学军多次过问该项目的进展情况,特别在规划验收这一块。8栋楼房,2005年动工建设,2007年开始分批进行规划验收,至2009年9月完成了其中6栋楼房的规划验收,并核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前6栋规划验收完成后,其建筑面积已经接近到项目出让合同所批准的面积,剩下的2栋楼房(2、5号楼)目前虽已经竣工,但由于项目超容积率,该两栋楼房尚未办理规划验收手续,该项目的整体规划验收并未完成。4、被告人曹学军的供述。证明2008年春节前的一天,戚XX到他的办公室请他帮忙不追究公司开发的“登峰?雅典新城”项目8号楼超规划线、超建筑面积的情况,对该楼进行规划验收,送给他现金人民币5万元,他收下后带回家交给妻子吴XX保管。事后他安排综合科科长周XX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理,并办理相关规划验收手续。2009年,戚XX到他的办公室请求对该公司6号楼增建地下车库及5号楼未批先建的行为不予处罚,送给他人民币10万元,他收下了,事后他安排周XX办理了6号楼的规划验收手续。对5号楼提前施工的事项也处罚。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戚XX到他的办公室请求他暂缓处理“登峰雅典新城”项目整体超容积率的问题,先行办理该项目2号楼的竣工验收,并送给他现金人民币5万元,他收下该5万元并表态同意办理。因“登峰雅典新城”项目建设整体严重超容积率,且岳阳登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及时补交土地出让金,致使该项目2号楼仍验收。为此,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戚XX到他的办公室请求解决该问题,他表态只要戚XX将土地出让金落实了,他会尽快安排人办理。戚XX送给他现金人民币10万元,他收下后带回家交给了妻子吴XX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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