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威高民初字第117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龚东平与周小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东平,周小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威高民初字第1174号原告:龚东平,男,195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蓬安县。委托代理人:张晓燕,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小峰,男,197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蓬安县。原告龚东平与被告周小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谢颖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龚东平之委托代理人张晓燕,被告周小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龚东平诉称,原告长期受被告雇佣为其工作,但被告仅支付部分劳务费,截止2012年7月11日,被告共欠付原告劳务费5万元。原告索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5万元。被告周小峰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但表示暂无能力偿还。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周小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龚东平劳务费人民币5万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颖虹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殿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