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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沾河民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张承芝与张永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承芝,张永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沾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沾河民初字第194号原告张承芝,女,196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沾化县下河乡流口村。公民身份号码372325196704164860。被告张永岐,男,194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沾化县下河乡流口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承芝与被告张永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承芝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承芝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承芝负担。审判员  房荣玲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