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沾河民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张承芝与张永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承芝,张永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沾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沾河民初字第194号原告张承芝,女,196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沾化县下河乡流口村。公民身份号码372325196704164860。被告张永岐,男,194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沾化县下河乡流口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承芝与被告张永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承芝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承芝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承芝负担。审判员 房荣玲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