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晋民催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晋江集成轻工有限公司、黄文集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晋江集成轻工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晋民催字第21号申请人晋江集成轻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文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雅雅,女,198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申请人晋江集成轻工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8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码1050005321348846、票面金额50万元、出票人晋江集成轻工有限公司、收款人厦门溢昌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建行晋江分行、出票日期2013年6月26日、汇票到期日2013年12月26日的银行承兑汇票壹份无效。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晋江集成轻工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颜 仪审 判 员 林荣宗代理审判员 吴雅莉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许珊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