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融刑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被告人黄某、覃某受贿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法院
融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xx,覃xx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融刑初字第167号公诉机关广西壮���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xx,男,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融安县本届人大代表,浮石镇本届人大代表,现任融安县xx村党支部书记,家住广西××县浮石镇xx村××屯。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3年8月29日被融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10日由本院决定予以取保候审。被告人覃xx,男,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现任融安县xx村委主任,家住广西××县。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3年8月29日被融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10日由本院决定予以取保候审。融安县人民检察院以融检刑诉(2013)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xx、覃xx犯受贿罪,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融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阳红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xx、覃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融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黄xx、覃xx分别利用自己担任浮石镇xx村党支书、村委主任职务上的便利,在协助浮石镇人民政府从事危房改造工作过程中,合伙或单独收取浮石镇xx村群众的感谢费,事实如下:1、被告人黄xx从危房改造群众黄乙、黄丁处分别收取感谢费各1000元;被告人覃xx先后经手收取危房改造群众曾乙1000元、曾甲1000元、廖某某500元、覃丙1000元、覃德仁2000元、覃乙1000元好处费。两人经商议后,将各自收取的共计8500元感谢费予以私分。2、被告人黄xx单独收取危房改造群众谢建芳1000元、潘太珍1000元、陈德仁1000元、谢改文1000元、谢某某1000元感谢费,共计人民币5000元。3、被告人覃xx单独收取危房改造群众黄丙1500元、覃甲1000元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500元。2013年8月21日,本院反贪局通知被告人黄xx、覃xx接受询问,被告人黄xx、覃xx到案后主动交待其全部事实。被告人黄xx于2013年9月2日退赃9000元;被告人覃xx于2013年9月2日退赃7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xx、覃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卫某某、黄甲、黄乙、谢某某、罗某某、覃甲、曾甲、覃乙、覃丙、覃丁、廖某某、曾乙、黄丙、黄丁、覃戊的证言,融安县浮石镇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明、《关于中国共产党xx村支部委员会换届选举结果的批复》、《xx村第六届村民委员会选举结果报告单》复印件,xx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危房改造工作的文件,融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记账凭证,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xx、覃xx分别为浮石镇xx村支书及村主任,在协助浮石镇人民政府危房改造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合伙或者单独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谋取利益,其行为均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xx、覃xx犯受贿罪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两被告人作用相当,均为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xx、覃xx在接受询问时即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积极退赃,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x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覃x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暂扣于融安县人民检察院的被告人黄xx、覃xx退出的赃款16000元,予以没收,待本判决生效后由融安县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赵颂葵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