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民一初字第0082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储最新与储茂迟、储刘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储最新,储茂迟,储刘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岳民一初字第00829号原告:储最新。委托代理人:罗建忠,安徽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储茂迟。被告:储刘结。原告储最新与被告储茂迟、储刘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XX球、人民陪审员刘王送、人民陪审员王新来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储最新委托代理人罗建忠、储刘结到庭参加诉讼。储茂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储最新诉称:2013年5月12日,储茂迟在储刘结的担保下,向本人借款100000元,约定借期一个月,月利率2.25%。期满后未归还。请求判令:1、储茂迟返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按月利率2.25%支付利息;2、储刘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储茂迟、储刘结承担。储茂迟未答辩。储刘结在庭审中辩称:为储茂迟担保向储最新借款属实,款90000元打到本人卡上,10000元算利息,由储茂迟出具收条,储最新实际只提供90000元借款。另,储茂迟借款后支付了15000元。储最新为证明自己前述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身份;2、借条、担保书、收条,证明储茂迟担保借100000元。储茂迟、储刘结未提交证据材料。储刘结对储最新提交的证据材料没有异议。本院审查认为,储最新提交的储刘结没有异议的借条、担保书、收条为原件,具有证据效力,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上述采信证据,结合当事人当庭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5月12日,储茂迟出具借据,“今借到储最新同志人民币(大写)拾万元正(¥100000),借期1月。借款人身份证号码××此款用于经营周转,月利息按2.25%。”,担保人储刘结签署姓名。储刘结还向储最新出具《担保书》,“愿意为借款人储茂迟于2013年5月12日的借款壹拾万元担保。借款人到期未能偿还此项借款时,本人愿意替借款人偿还上述借款,并承担相关责任(如支付违约金等)”同日,储最新通过储刘结银行卡6229538103000604522提供90000元,另10000元储最新支付现金。期满,储茂迟、储刘结未清偿而成讼。本院认为: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储茂迟在储刘结担保下借取储最新人民币100000元,三人间形成民间担保借贷关系,储茂迟应予归还。双方约定了利息,储茂迟也应支付,但约定的利率月2.25%超出了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年5.6%的四倍,超出部分不予保护,应以年5.6%的四倍即年22.4%折换成月1.8667%计息。储刘结向储最新所作的保证,未对保证方式进行明确约定,为连带责任担保,在储茂迟不如期偿还借款,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储茂迟追偿。对于储刘结提出预收利息10000元及储茂迟借款后支付了15000元,储最新不予认可,储茂迟、储刘结未提交证据材料证明,本院不予确认。由于储茂迟未到庭,本案无法调解。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储茂迟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储最新借款10万元,并自2013年5月1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清偿日止按月1.8667%支付利息。被告储刘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储刘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储茂迟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35元,由被告储茂迟、储刘结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XX球人民陪审员 刘王送人民陪审员 王新来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金宏涛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