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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0207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2076号原告刘某某,女,198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某,男,1987年6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请求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任争国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莎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