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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余催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余姚市河姆渡外贸纸箱有限公司、深圳市锦顺包装机械有限公司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姚市河姆渡外贸纸箱有限公司,深圳市锦顺包装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催字第54号申请人余姚市河姆渡外贸纸箱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海军。申报人深圳市锦顺包装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子豪。申请人余姚市河姆渡外贸纸箱有限公司因遗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余姚支行号码为3130005122540361号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20000元、出票人宁波五马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余姚市河姆渡外贸纸箱有限公司)一份,二0一三年九月十六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依法于同日发出公示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深圳市锦顺包装机械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及公告费750元,由申请人余姚市河姆渡外贸纸箱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严 航审判员 王志华审判员 邵成飞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岑益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