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滑法执字第58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王志刚与靖永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刚,靖永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滑法执字第583号申请人王志刚,男,1979年5月14日生。被执行人靖永强,男,1986年1月6日生。本院在执行王志刚申请靖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滑县人民法院(2013)滑民三初字第1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涛审判员 聂俊辉审判员 李国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崔士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