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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滑法执字第58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王志刚与靖永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刚,靖永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滑法执字第583号申请人王志刚,男,1979年5月14日生。被执行人靖永强,男,1986年1月6日生。本院在执行王志刚申请靖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滑县人民法院(2013)滑民三初字第1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涛审判员 聂俊辉审判员 李国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崔士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