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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商初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曹玉春与山东志恒印刷有限公司、淄博张店联盟剑桥英语培训学校等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玉春,山东志恒印刷有限公司,淄博张店联盟剑桥英语培训学校,济南市米斯恩教育培训学校,贾鹏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商初字第595号原告:曹玉春。被告:山东志恒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法定代表人:石萍。被告:淄博张店联盟剑桥英语培训学校,住所地:淄博市。法定代表人:贾鹏。被告:济南市米斯恩教育培训学校,住所地:(全福立交桥东、历城6中东临)。被告:贾鹏。原告曹玉春诉被告山东志恒印刷有限公司、淄博张店联盟剑桥英语培训学校、济南市米斯恩教育培训学校、贾鹏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玉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93元,减半收取4696.5元、诉讼保全费3420元,由原告曹玉春负担。审 判 长  申孝国代理审判员  武光磊人民陪审员  于海臻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