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商初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曹玉春与山东志恒印刷有限公司、淄博张店联盟剑桥英语培训学校等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玉春,山东志恒印刷有限公司,淄博张店联盟剑桥英语培训学校,济南市米斯恩教育培训学校,贾鹏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商初字第595号原告:曹玉春。被告:山东志恒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法定代表人:石萍。被告:淄博张店联盟剑桥英语培训学校,住所地:淄博市。法定代表人:贾鹏。被告:济南市米斯恩教育培训学校,住所地:(全福立交桥东、历城6中东临)。被告:贾鹏。原告曹玉春诉被告山东志恒印刷有限公司、淄博张店联盟剑桥英语培训学校、济南市米斯恩教育培训学校、贾鹏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玉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93元,减半收取4696.5元、诉讼保全费3420元,由原告曹玉春负担。审 判 长 申孝国代理审判员 武光磊人民陪审员 于海臻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