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皋白民初字第056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陈金全与刘冬连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全,刘冬连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皋白民初字第0567号原告陈金全被告刘冬连原告陈金全与被告刘冬连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金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冬连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期满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金全诉称:1995年5月份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1997年5月13日在如皋市林梓镇人民政府领取结婚证。1997年6月8日生育一女吴佳慧(原名陈文慧),婚前双方关系一般,婚后由于性格不和常为生活琐事淘气闹神。2004年8月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四处寻找但被告至今不知下落。原告已与被告长时间分居生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令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吴某某随原告共同生活,且不要求被告贴补��孩的抚养费。被告刘冬连未到庭也未作答辩,在本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也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1995年5月份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1997年5月13日原、被告双方在如皋市林梓镇人民政府领取结婚证。1997年6月8日生育一女吴某某,婚前双方关系一般,婚后由于性格不和常为生活琐事淘气闹神。2004年8月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四处寻找但被告至今不知下落。现原告已与被告长时间分居生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遂于2013年7月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吴佳慧随原告共同生活,且不要求被告贴补小孩的抚养费。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所在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经庭审质证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合法婚姻,但双方性格不和,常为家庭琐事淘气劳神,致夫妻关系不睦。双方自2004年8月发生纠纷后长期分居生活,互不尽夫妻义务,应视为夫妻感情以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准许。对于婚生女吴某某的抚养问题,原告要求随其生活,且自愿不要求被告贴补小孩的抚养费,被告至今又下落不明,本院准许。因被告长期外出,未到庭参加诉讼,对财产问题无法查清,在本案中不作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陈金全与被告刘冬连离婚。婚生女吴某某随原告共同生活,原告自愿不要求被告刘冬连贴补抚养费,本院准许。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陈金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8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1558227682)。审 判 长  孙国成审 判 员  丁建涛人民陪审员  马建兵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邵明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