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花法知民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5-13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广州市玛莎莉饮食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广州市玛莎莉饮食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花法知民初字第171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杨如旺,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玛莎莉饮食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站前路**号。法定代表人:黎礼清。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广州市玛莎莉饮食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6日受理后,原告于2013年10月12日以另寻途径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市玛莎莉饮食娱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对被告广州市玛莎莉饮食娱乐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肖 荷人民陪审员 邝振英人民陪审员 杨晓春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欣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