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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桂阳法民特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雷某某与周洪芬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桂阳法民特字第381号申请人雷某某,男,汉族。法定代理人雷建平,男,汉族。系三申请人伯父。申请人雷某某请求宣告周洪芬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雷某某与周洪芬系母子关系,因申请人之父雷林平死亡,周洪芬丢下申请人雷某某于2011年3月30日失踪,杳无音讯,现已满2年,特申请宣告周洪芬失踪。经查,周洪芬,女,1989年8月14日生,汉族,农民。周洪芬与雷林平于2009年8月18日办理了结婚手续后,于2010年1月16日生申请人雷某某。2010年11月3日雷林平因病死亡,其户籍被注销。周洪芬于2011年3月30日离家出走,之后杳无音讯,至今下落不明已满2年。上述事实桂阳县公安局流峰派出所、桂阳县流峰镇人民政府、桂阳县流峰镇寨脚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予以证实。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7月22日发出寻找周洪芬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周洪芬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之伯父雷建平自愿作为失踪人周洪芬的财产代管人。本院认为,周洪芬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申请人雷某某作为周洪芬的孩子申请周洪芬为失踪人,雷建平为失踪人周洪芬的财产代管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周洪芬为失踪人;二、指定雷建平为失踪人周洪芬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邓红亮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周 刚 搜索“”